关于作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

日期:2023-12-2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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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我局将依法对以下3家企业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告作废。

被许可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,请于202419日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书面提出,我局将依法进行核实;逾期未提出异议的,我局将依法对其许可证进行作废。

通信地址:银川市民族北街12号宁夏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;邮编:750001;监督电话:0951-6016976;传真:0951-6072186

特此公告。

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

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0231225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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