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作废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
日期:2023-12-25
来源:
【字号: 大 中 小】
根据《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,我局将依法对以下3家企业取得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告作废。
被许可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,请于2024年1月9日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书面提出,我局将依法进行核实;逾期未提出异议的,我局将依法对其许可证进行作废。
通信地址:银川市民族北街12号宁夏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;邮编:750001;监督电话:0951-6016976;传真:0951-6072186。
特此公告。
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
2023年12月25日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